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村发展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包括: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创办创业实体补贴。
3.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4.开办“网店”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且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的,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补贴标准。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实体1万元。
3.每名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孵化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相关信息,需录入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
(三)申报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①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本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②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登记创业主体的,由本人申请创业实体补贴;采用合伙制等方式登记创业主体的,由领办人申请创办创业实体补贴;创业主体为企业的,由法人代表申请。
③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的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在蓉高校按校区所在地实行属地受理)。
(3)申请材料。
①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专家评估意见(地方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提供基地对入驻时间及孵化情况的证明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专家评估意见(在地方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提供基地对入驻时间及孵化情况的证明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
②创办创业实体补贴。
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还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网店”系本人开办的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主要包括快递公司名称及对应运单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还应提供“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其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2.审查和资金拨付。
(1)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参与初审(市属高校还需市教育局参与初审),组织专家对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初审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并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向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后,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组织发放。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全额安排。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复核。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分类进行审查。由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初审,到现场确认正常开展创业活动,对开办“网店”的重点查验物流单或快递单等证明材料。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局,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级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25%并在本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
各区(市)县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
二、关于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培训内容。创业培训对象为自主创业愿望强、有一定创业潜力和培训需求的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内容包含:SIYB培训、创业实训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其它促进创业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主体及培训规模。培训主体是已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在蓉高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在蓉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需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认证,并按照创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蓉高校年度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不超过本校在校大学生总人数5%。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报材料。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机构或高校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
(四)补贴流程。个人、培训机构或在蓉高校向所在地的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对在校大学生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中央属和省属高校从省财政安排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市属高校由市财政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在校大学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1.贴息对象。领办创业实体的在蓉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含开办“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
2.贴息标准。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实行分级安排,其中: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由省财政安排;市属高校,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3.申报材料。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
4.申报流程。在校大学生向其就读高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高校交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反担保。经办银行应将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二)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1.贴息对象。开办“网店”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贴息标准。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材料。开办“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的,提供本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未进行工商注册的,提供本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4.申报流程。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当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现行相关程序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后,按现行程序办理。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下同)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
(二)补贴标准。企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100%。
(三)申报材料。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县级以上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工资表》(需盖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四)补贴流程。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关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毕业后3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体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以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材料。由申报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字、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个人账户复印件。
(四)补贴流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人每月初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合格,公示后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银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关于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证明材料,学生证、《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
(四)补贴流程。毕业学年开学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市属高校提出申请,市属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公示7天。经市教育局复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补贴人数和每人800元的标准计算,向相关高校下达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由市属高校向学生发放补贴。求职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关于资金计划和统计
(一)资金计划申报。
每年9月1日前,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项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3)。资金使用项目包括: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培训补贴。市属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属地的区(市)县分项单列报送。
(二)资金使用统计。
每季度末月5日前,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