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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10 10:31 dxkjy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为加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发展,特设立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

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三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

第五条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鼓励各区(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二章 引导性参股

第八条引导性参股,是指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超过400万元,拥有天使投资的业绩。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成都生产力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第十三条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

第十四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联合投资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市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三)项目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六条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投资、退出及投资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和投资损失核销,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方案,报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引导性参股退出时,股权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1、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

2、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3、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引导性参股如按照上述1、2类方式退出时,天使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资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资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挂牌底价,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挂牌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价格。

(二)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定退出价格。

(三)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管理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3%比例确定控制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机构。其具体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

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

(二)市财政局

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

(三)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

1、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引导性参股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

3、负责对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真实性调查和审核。

4、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经营情况:

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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