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工业学院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管理,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成果转化和孵化机制,促进在孵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学校《章程》,按照《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园目标定位:以成都工业学院相关学科专业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成立足学校,面向社会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初创企业孵化平台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平台。
第三条 科技园功能定位:为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科技园产业定位:进驻科技园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为三年。产业以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文化创意和科技服务为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成都工业学院成立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科技园建设发展规划、定位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协调科技园与校内各部门间的关系。
第七条 成都工院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成都工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科技园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入园企业分为已注册企业和准企业。“已注册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准企业”是指企业已具备注册条件,拟入驻科技园后进行工商注册的团队。
第九条 申请入园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成立时间及规模
(1)已注册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2)准企业应具备开办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和团队、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准企业从办理入园手续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必须完成企业工商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企业的经营方向应符合科技园产业定位。
3.企业应产权明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公司章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
5.学校教师、学生创办的企业或团队优先。
第四章 入园流程
第十条 已注册企业入园流程:
1.企业向成都工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服务部(以下简称“企业服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确有需要的其他材料。
2.企业服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填写《入园登记表》,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一条 准企业入园流程:
1.准企业向企业服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商业计划书》、2)《企业章程(草案)》、3)项目可行性报告、4)确有需要的其他材料。
2.企业服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通知填写《入园登记表》,办理入驻手续。
3.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周内,向企业服务部补交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科技园公司负责科技园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方法见《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严禁入园企业将科技园场地转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和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科技园管理制度的入园企业,科技园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园的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培训服务、政策及投融资服务、科研生产服务等。
第十七条 基本服务包括:
1.提供办公、经营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设施。
2.提供工商、税务、财务、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或代理服务。
3.为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服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 政策及投融资服务包括:
1.及时传达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2.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攻关、火炬、星火、新产品开发等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3.协助企业落实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4.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条 科研生产服务包括:
1.协助企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及报奖等工作。
2.协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3.协助企业进行专利申报和有关手续办理。
4.组织专家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论证及难题攻关。
5.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和生产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技术和生产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园公司可根据提供的各类服务收取相应费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园期间享受国家、省、市和科技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技园对入园企业应缴纳的管理服务费实行分段优惠:第一年,前6个月免收管理服务费,后6个月按应收标准的20%计收;第二年按应收标准的50%计收;从第三年开始按应收标准的100%计收。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当年科技园提供服务的范围、类型确定。
第八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退出: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结清有关费用后退园。
第二十五条 毕业退出:企业经过孵化,可以到孵化区以外独立生产与经营,可申请毕业退出。
第二十六条 责令退出: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科技园将责令其退出。
1.从入园之日起3个月内无实质性运作,或一年内连续两个月无故停业。
2.拖欠水电费、管理服务费等已达两个月,经科技园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3.迟报、漏报、瞒报、拒报科技园各类统计报表和其它材料,情况严重的。
4.严重违反科技园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6.科技园公司认为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工业学院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都工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学院
2018年6月23日